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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行业最低消费痼疾真的没有办法解决吗

编辑:小眼观财 来源:小眼观财 时间:2018-11-15 阅读:

在北京工体西门的一家餐馆,6人的包间最低消费为2000元,10人的则为4200元;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的一家餐馆,最低消费为1200元,包间外加15%的服务费;在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的一家餐馆,包间最低消费为3500元……

从法律角度说,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以及“开瓶费”等费用,均属于“霸王条款”,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,并不合法,这一点毋庸置疑,已经属于常识。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。”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”但是,这么多年过去了,很多餐馆仍然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收取“开瓶费”,“最低消费”、“开瓶费”俨然成了餐饮行业的“痼疾”。

“最低消费”这种“痼疾”长期难以清除,应当说与消费者惯坏餐馆有一定关系。现实生活中,与餐馆进行较真,选择维权的消费者很少,绝大多数消费者默默接受了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做法。当然,这里面有一些消费者的消费金额本身就超过了“最低消费”标准,所以不在乎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也有一些请客吃饭的消费者为了面子等因素,乐意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或者不好意思投诉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。

但究其根源,还是老生常谈的一句话,监管太过软弱,导致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违法成本太低,对餐馆经营者起不到威慑力和遏制作用。根据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餐馆存在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行为,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但实际上很少有餐馆因为设置“最低消费”而被处罚,即便被处罚,也很少有餐馆一次性罚3万元,往往几百块钱、几千块钱罚款了之。

要彻底清除餐饮行业的“最低消费”这个“痼疾”,最根本的就是市场监管需要添把烈火,加大对餐饮行业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,切实提高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违法成本。对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,发现一起,查处一次,就给予顶格处罚。另一方面,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有奖方式,鼓励和激励消费者积极举报、投诉餐馆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行为,增强消费者维权的动力和积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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